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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鄉市世茂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等51戶企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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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市工商處字 [2018]第22號
關于新鄉市世茂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等51戶企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 當事人:新鄉市世茂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等51戶企業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郭玉能等51戶 注冊資本:五十萬元整等51戶 注冊號碼:410791000020540等51戶 住所: 新鄉市勝利路中段新世紀廣場南塔12層3124號等51戶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51戶 經營范圍及方式:房地產中介(以上范圍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方可經營的項目,憑有效許可證或資質證核定范圍經營,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等51戶 2017年11月8日經企業核查,發現當事人新鄉市世茂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等51戶企業連續兩年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公示年度報告,2017年11月8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在其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已聯系不上該企業,我局通過兩次掛號郵寄送達方式向當事人郵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核查函,均被郵局“原址查無此人”退回。。隨即上報領導,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并指定由李海(主辦)、吉慶榮(協辦)負責調查,經查證,當事人新鄉市世茂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等51戶企業連續兩年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公示年度報告,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在其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已聯系不上當事人,且我局執法人員到河南省新鄉市國家稅務局、新鄉市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科對當事人核實納稅申報情況,已證實當事人連續兩個年度未進行納稅申報。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證據1:《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在其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事實。 證據2:當事人登記基本信息,連續兩年度未公示年報記錄證明。證明當事人連續兩個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 證據3:稅務機關出具的當事人連續兩年未報稅證明。證明當事人連續兩年度均未報稅情況。 證據4: 當事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核查函、現場拍攝的照片及郵政局掛號信退回證明。證明當事人在其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事實。 上述證據系經本局依法取得,證據真實、合法,與當事人的行為有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根據以上查明事實,本局于2018年5月11日在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進行了公告送達《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連續6個月未開展經營的企業擬吊銷營業執照的聽證告知書送達公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的申請。本局認為,當事人行的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吊銷當事人的營業執照。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新鄉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吊銷企業名單
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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